市政协委员 何象奎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书面审议了“两院”工作报告后,个人认为两个报告紧扣服务发展、保障发展理念,内容丰富、条理清楚、成绩实在。报告所提出的2016年工作目标紧扣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思路清晰,任务明确,措施有力,我赞同两个报告。
众所周知,“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焦点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极为强烈、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不仅影响法院的执法活动,严重影响司法权威,“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下面我就加大判决执行力度,维护司法权威,作两个方面的发言。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执行难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是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由于自然条件差,社会生产发展落后,经济不发达,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本身就生活困难,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结相当困难。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中,这种情况尤为突出。许多被告人表示“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让法院判决成为“法律白条”。
二是被执行人难找。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对案件执行逃、躲、赖、拖等。这些被执行人大多长年在外地打工谋生,居无定所,案件执行成本高,执结率低。
三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资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往往使用各种手段,千方百计、挖空心思转移、隐匿甚至消耗其所有的财产,查实起来十分艰难。
四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难动。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很难。一些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拒绝执行,以死相胁,财产难动。
五是执行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执行人员长期超负荷运转,已经不堪重负,面对大量的执行案件常常是疲于应付。就以盐津法院的情况看,近三年来,县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执行案件500件左右,约占全院收案总和的三分之一,去年执行案件共收案525件,执行队伍仅有在编干警6人,仅占全院编制数的7.5%,一直未达到最高院关于执行人员配备占全院干警12%的要求。而且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年年增加,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
六是执行联动配合不够。虽然都建立了解决执行难的联系会议制度,但运行至今,联动力度不够,配合效果不好。在相邻的四川,法院执行可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实现银行、房产、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联网,及时查询当事人相关信息。但是,在昭通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等还是靠执行干警到各家单位上门查询,严重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加大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促成全社会支持法院执行新环境。要认真落实好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破解法院执行工作“单打独斗”局面。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及时、快捷的沟通协调与密切配合,形成执行合力,破解执行难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只有让违法失信行为受到信用惩戒,才能有效遏制规避执行行为。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相关部门推送。相关单位在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限制失信人员的荣誉评选,同时限制其高消费和出行。金融机构应根据失信情况对被执行人不予办理贷款、信用卡或限制贷款及信用卡额度。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
(三)提高执行工作效能。运用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手段,加大科技投入,采取科技手段,强化执行工作力度,逐步消化执行积案,实现新收执行案件的良性循环。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政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联动配合,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要进一步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审理、调解和保全等环节加强配合,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形成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整体合力。要认真落实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全程公开、执行款物管理等制度,增强案件执行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四)健全执行人员选任培养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要求,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增加执行队伍人员编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及时执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五)完善执行救助机制。在一些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或因身体残疾、或因年老体衰丧失劳动力、或因被判处刑罚、或因长期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原因短期内缺乏履行能力,致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快速得到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又属特困群体,生产生活的极其困难。为此,我们应积极建立健全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以及执行救助与其它社会救助的衔接,形成困难群众执行救助机制,切实有效解决当事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