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 王永泉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我们书面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报告主题鲜明、实事求是,体现了公正司法、促进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了改革创新的意识。一年来,“两院”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司法为民,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我赞同两个报告。下面,我就“完善司法救助,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进行发言。
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救助对保护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关键作用。但从这些年实行司法救助的情况看,司法救助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救助范围过于狭窄。救助范围仅限于刑事附带民事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等个别类型案件,有些急需得到救助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得到救助、有的当事人困难、有病得不到医治、生活无法维持。司法救助资金不能及时救助到位,存在当救助无救助、不当救助而救助问题,违背了司法救助的基本意义。如出于缓解信访压力,而对生活不困难而闹访的当事人实施了救助。
二是执行救助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首先,救助资金没有保障。执行救助基金的全部来源是财政拨付的执行救助基金款,而且资金十分有限。另外,资金来源渠道不够广泛,缺乏社会募捐和实施救助后继续执行的执行款作为补充。其次,救助条件无法统一。各地法院对实施执行救助的审批程序、条件、对象、范围等规定不一致,存在着相同案件不同救助的现象。就救助对象来讲,往往仅针对自然人进行救助,大量需要救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却被排除。并且救助程序缺乏监督。
三是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目前我国的执行司法救助制度仍缺失完整体系的专项立法。各项司法救助的规定分别散见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于救助的条件、救助的主体、救助的程序都没有统一、明确、完整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甚至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还在存着重复矛盾之处。好在去年12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将面世,明确规定了8类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人群。概括来讲,救助对象分别包括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及部分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同时,规定了7种情形之一者,就不能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完善立法,规范操作,贯彻落实诉讼平等权力,虽然又进了一步,但距司法救助完整立法确实还差一定距离。
四是其他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司法救助概念不准确、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标准模糊、规定过于原则、救助认识不到位、宣传不到位、跟踪督查不力等。
针对以上问题,我主要提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是提高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八大作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十八大精神,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职责,人民法院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对经济困难的群众进行帮助,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的问题。
二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司法救助的对象已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不同困难群体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导致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因此,建议尽快修订完善司法救助相关规定。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把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完善与司法救助的相关配套制度,使之与司法救助相互协调。改革律师收费制度,对律师收费确立合理的标准,降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对司法鉴定进行规范管理,确定相应合理统一的收费标准,特别是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收取代理费和司法鉴定费实行特别规定,适当收取相关费用,以保证司法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严格实行法有明文规定必须救助。要将司法救助制度落到实处,严格实行法有明文规定必须救助。严格掌握标准,严格审查把关,既要保证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得到救助,又要杜绝不属救助对象的当事人骗取救助,严禁借司法救助搞不正之风。
四是扩充司法救助的方式。在抓好诉讼费减、缓、免和执行救助这些基本方式的基础上,扩充司法救助方式,为进入诉讼的贫困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即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在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及有关医疗损害的患者起诉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除名、工伤待遇、办理社会保险的案件,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的被拆迁人起诉拆迁人的案件和盲、聋、哑人诉讼的案件中,及时为困难群体当事人指定代理人。
五是拓宽司法救助的途径。法院应当把司法救助作为一项诉讼权利告知当事人,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知情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救助,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实现。积极推行口头立案方式,对因文化程度低或身体有残障等原因不能提交书面诉状而要求立案的,可以口头起诉。由立案法官记录在卷即行立案。案件审理的救助。在案件审理中,应尽力做到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对涉及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婚姻案件、行政案件等着重实行调解,力争协商解决。在执行阶段,涉及弱势群体的,则应做到既要维护法制权威,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充分实现“弱势群体生存权保护原则”,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