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 何象奎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书面审议了“两院”工作报告后,个人认为两个报告紧扣服务发展、保障发展理念,内容丰富、条理清楚、成绩实在。报告所提出的2016年工作目标紧扣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思路清晰,任务明确,措施有力,我赞同两个报告。
众所周知,“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焦点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极为强烈、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不仅影响法院的执法活动,严重影响司法权威,“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下面我就加大判决执行力度,维护司法权威,作两个方面的发言。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执行难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是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由于自然条件差,社会生产发展落后,经济不发达,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本身就生活困难,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结相当困难。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中,这种情况尤为突出。许多被告人表示“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让法院判决成为“法律白条”。
二是被执行人难找。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对案件执行逃、躲、赖、拖等。这些被执行人大多长年在外地打工谋生,居无定所,案件执行成本高,执结率低。
三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资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往往使用各种手段,千方百计、挖空心思转移、隐匿甚至消耗其所有的财产,查实起来十分艰难。
四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难动。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很难。一些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拒绝执行,以死相胁,财产难动。
五是执行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执行人员长期超负荷运转,已经不堪重负,面对大量的执行案件常常是疲于应付。就以盐津法院的情况看,近三年来,县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执行案件500件左右,约占全院收案总和的三分之一,去年执行案件共收案525件,执行队伍仅有在编干警6人,仅占全院编制数的7.5%,一直未达到最高院关于执行人员配备占全院干警12%的要求。而且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年年增加,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
六是执行联动配合不够。虽然都建立了解决执行难的联系会议制度,但运行至今,联动力度不够,配合效果不好。在相邻的四川,法院执行可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实现银行、房产、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联网,及时查询当事人相关信息。但是,在昭通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等还是靠执行干警到各家单位上门查询,严重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加大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促成全社会支持法院执行新环境。要认真落实好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破解法院执行工作“单打独斗”局面。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及时、快捷的沟通协调与密切配合,形成执行合力,破解执行难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只有让违法失信行为受到信用惩戒,才能有效遏制规避执行行为。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相关部门推送。相关单位在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限制失信人员的荣誉评选,同时限制其高消费和出行。金融机构应根据失信情况对被执行人不予办理贷款、信用卡或限制贷款及信用卡额度。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
(三)提高执行工作效能。运用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手段,加大科技投入,采取科技手段,强化执行工作力度,逐步消化执行积案,实现新收执行案件的良性循环。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政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联动配合,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要进一步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审理、调解和保全等环节加强配合,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形成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整体合力。要认真落实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全程公开、执行款物管理等制度,增强案件执行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四)健全执行人员选任培养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要求,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增加执行队伍人员编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及时执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五)完善执行救助机制。在一些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或因身体残疾、或因年老体衰丧失劳动力、或因被判处刑罚、或因长期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原因短期内缺乏履行能力,致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快速得到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又属特困群体,生产生活的极其困难。为此,我们应积极建立健全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以及执行救助与其它社会救助的衔接,形成困难群众执行救助机制,切实有效解决当事人生活困难。
触摸屏上输入上诉案件的年份、一审法院及案号等基本情况便可方便快捷地查到二审立案日期、案号及承办法官等信息,及时了解到案件审理进程;推出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结合执行流程工作自身特点,尽快启用执行案件公开查询系统,通过该系统,当事人可以详细了解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书记员、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时可以查询案件所处的具体流程环节以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等基本执行信息。
加强司法透明,实现民生司法的全领域公开。在“一站式”审判服务大厅设立专门诉讼引导服务,提供案件查询跟踪服务,代为发送公告服务,诉讼材料接转服务;推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告知制度,向当事人发放告知书,使当事人进入法院便可知晓自己享有查阅案卷的权利,明确查阅的程序及手续,使诉讼材料和程序更加公正透明,便于社会的监督;组织审判人员、尤其是青年法官深入到企业、农村、小区进行调解办案,让审判人员走进广播电视、网络平台,与人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普法宣传;对涉民生案件强化诉讼指导、庭审释明、判后答疑、执行告知等措施,确保当事人明白诉讼流程、了解权利义务、读懂裁判文书、理解判决理由。
打造阳光司法,实现司法工作的全方位公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置专门新闻发布机构,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基础审务信息、大要案审理情况及司法改革方面的重要举措,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完善多渠道信息公开机制。通过电话、网络、电子查询设备以及传统媒介,向社会公众全面公开基础审务信息、案件信息和其他司法信息,保障不同社会群体对司法信息的需求。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审理过程和执行过程。畅通案件查询渠道,加强审前准备阶段公开,建立完善立案异议复核机制、诉权协商机制,公开诉讼变动事项和相关审判流程时限。着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坚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公开的具体规定,力行多种形式公开裁判文书,实现“审理过程公开”、“裁判结果公开”、“裁判理由公开”三个功能。妥善处理与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关系。充分认识新闻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产生的积极作用,保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能够正常地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同时切实避免新闻媒体报道、社会舆论、专家意见对司法的不当干扰和影响。畅通司法公开机制反馈渠道。建立和畅通当事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反馈途径,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收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定期听取各方对于法院司法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当事人异议和救济制度,建立社会意见限期处理回馈机制。
四、推进司法公开要出实招、狠招,不能“光打雷不下雨”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推进司法公开不仅是现阶段司法改革的前提基础,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我们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进一步紧抓司法公开工作不放松、不懈怠,力争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突破性进展。
(一)不断革新司法公开理念,切实实现观念的“四个转变”。
要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以往许多举措经常是出于“上命下从”的考虑而“不得不为”,以至于改革的内生动力不足,改革流于表面。但要扭转人民群众对司法不满情绪,除了大力深化公开之外,别无他途,因此必须增强公开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工作的创新精神、实干精神。要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出于审慎性考虑,许多公开举措遵循了“内部公开试点、外部公开推广”的路径,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举措仅止于内部的公开,从而丧失了公开机制的本意。提出司法公开举措的一个战略考量,就是要通过强化社会监督形成提升司法公信的“鲶鱼效应”,因此只有面向外部的公开,才是真正的司法公开。要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以往一些法院领导和部分审判人员出于“要面子”、“护短”心理或是害怕暴露工作中的一些纰漏,而以“报喜不报忧”为原则选择公开事项。司法公开要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就必须通过全面、彻底的公开,促使人们把精力放在改进工作质量上,通过真正提高司法能力来提升司法公信,而不是去琢磨如何粉饰太平。要变形式公开为实质性公开。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公开举措没能回应当事人对司法信息的核心需求,仅仅满足于“摆样子”、“凑数字”,流于形式主义。司法公开的核心是要公开那些“对裁判结果的决定性活动”的司法信息,以利当事人诉讼和社会监督。“招不在多,管用就行”。一切公开举措都要以此为根本标准。
(二)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切实让司法公开驶入信息化的快车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移动通讯技术的突破,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传统司法公开制度面临着一次巨大革命,司法公开也因此完全具备在“点”上进一步深入和在“面”上进一步拓展的物质基础。由于网络直播技术进步,深刻改变了以往的庭审公开模式,将庭审从物理空间拓展到虚拟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参与庭审旁听,大大拓宽了庭审公开的范围。由于视频信号传输技术发展,一些交通不便、住所偏远的当事人得以就近参加诉讼,大大降低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成本。由于移动通讯和电子阅读技术进步,公众不必再依赖传统媒介获知司法信息,司法信息的传送可以做到随时随地到达特定个体,极大地提高了传播效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引入,不仅大大提升了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也带动提升了传统举措的公开效果,已经成为推动司法公开工作整体进步的重要因素。我们应当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充分用好用活这一有利条件。
(三)不断强化裁判说理,切实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集中体现司法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司法产品”。实践中,一些裁判文书出现各种低级错误以及说理不足甚至没有说理等问题,是导致当事人不服裁判、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决定》特别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就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提高文书质量,进而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抓住了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是实现工作突破的重要抓手。建立繁简分流的文书制作机制。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详尽说理,调解书、法律关系单一、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判决书,仅具程序意义的裁定书、决定书,当简则简,而社会关注度高、指导意义强、事实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则应当精心制作、详细说理。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样式,探索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动专业化审判,规范裁量权行使。切实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将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的诉请是否合理、证据采纳情况、法律适用和权利义务分配结果予以公开,有利于促使法官将外在的压力转化为内在的动力,有利于从根本上形成推动审判质效提升的直接动力,不仅能够全面展现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也是司法文明尺度的集中体现,更是反映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水平最为科学客观的标尺。不断优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裁判文书不仅公开案件事实和裁判说理,还公开审判组织,有助于从制度和程序上抵御外来干预,充分落实司法责任制度,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目标,促使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社会辐射效应。通过公开失信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提高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提高侵权成本,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可以明确社会生活规则,从而有效引导公众行为预期,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促进全民法治意识提升,也有利于减少诉讼数量。